儒家和法家本是水火不容,如何在刘秀手里实现整合的

说起古代中国,我们经常听到一个词叫“外儒内法”,就是明面上用儒家,暗地里用法家。但是回到秦始皇的时代,儒法两家可是打得你死我活。秦始皇用法家思想治国,把儒家的经典一把火烧了,这也可以理解。儒家主张用道德来教化人民,法家主张用法律和刑罚来控制人民,这两者看上去也确实水火不容。怎么到了后来,儒家和法家不但和平共处,还能相互配合呢?

汉代是这一转变完成的关键时期。当时发生了一件大事,叫作“儒法合流”,就是儒家和法家相互融合。儒法合流主要是通过“法律儒家化”才得以实现的。

儒家和法家本是水火不容,如何在刘秀手里实现整合的

所谓法律儒家化,就是用儒家的道德观念去指导立法,这样儒家思想就渗透进了法家,儒法两家也就逐渐合流了。说起法律的儒家化,就要追溯到遥远的汉朝,而且和《春秋》这部书有密切的联系。汉朝流传着这样一句话:“《春秋》为汉制法。”意思是说,《春秋》是孔子留给汉朝的法典。

《春秋》明明是史书,怎么会变成法典呢?你还别说,汉朝真的用《春秋》来审案。举个例子,汉武帝晚年时期,太子遭到陷害,被逼无奈,起兵造反,结果被杀。后来汉武帝的另一个儿子即位,也就是汉昭帝。这时有一个人长得很像死去的太子,冒充太子出来招摇撞骗。汉昭帝不确定是真是假,不知该怎么处置。有一个叫隽不疑的大臣,立刻下令把这个人抓了起来,说管他是真是假,抓起来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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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春秋》里面有这样一个故事,卫国的君主卫灵公和太子有矛盾,太子就跑到了晋国。卫灵公死后,太子的儿子即位,晋国又想把太子送回卫国,干涉卫国内政,新的国君却拒绝接受自己的父亲回国。对于他的这种行为,《春秋》这部书里表示了赞扬,认为这有利于国家的稳定。现在这个人说自己是前朝太子,就算是真的,他的地位也和当年的卫国太子一样,应该受到处罚。大臣们听了他这番话,都心悦诚服。这就是用《春秋》审案的一个典型案例。

东汉建立之际,儒生们刚经过动乱,头脑清醒了过来,意识到法律儒家化比恢复周礼更为现实。在这种形势下,主张法律儒家化的《公羊传》重新登上历史舞台。刘秀曾经召见过一位名叫钟兴的公羊学家,向他请教《春秋》的大义,还请他做太子的老师,这等于公然表示了自己推崇《公羊传》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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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公羊传》虽然没说要恢复周礼,但也经常批评汉朝的制度,这该怎么应对呢?刘秀找到了一个有力的思想武器,那就是谶纬。所谓谶纬,是谶语和纬书的合称。谶语是对未来的预言,纬书是一堆神话传说,宣扬帝王将相出世都是上天的安排。

谶纬和儒学有一定关系,它经常假托孔子之口来发表观点,但谶纬本质上是经过统治者改造后的儒学,目的是为统治者辩护。而且谶纬还带有浓厚的神秘主义,这在今天看来荒诞不经,但当时的人却很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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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秀特别重视谶纬,甚至在诏书中都要引用谶纬。儒生要再敢批评汉朝的制度,刘秀就会借谶纬来压制他们。于是,东汉的文化氛围发生了变化。历史学家吕思勉说过这样一句话,中国文化在西汉和东汉之间发生过一次大的转变。

西汉时能听到读书人攻击政治的声音,东汉时这种声音就渐渐听不到了。这种文化氛围有利于皇帝的统治,使东汉朝廷能够更加从容地将法律儒家化进程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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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时期,法律儒家化取得了不少成果。比如当时有一个名叫陈忠的大臣,上书请求增加这样一条规定:对那些母子、兄弟之间争着替对方去接受死刑的,可以免掉死罪。皇帝批准了他的建议。这条规定中的儒家色彩非常浓厚,在儒家眼中,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吓唬人民,而是“教化”,就是教导人民遵守儒家道德。

东汉时期还产生了一种现象,叫作“以经注律”,就是引用儒家经典来注释法律。某些注释还获得了国家认可,具有法律效力。《晋书·刑法志》中记载,东汉时期引用儒家经典注释法律的一共有十几家,他们写的注释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共有两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两千两百多字。可见,引经注律在东汉已经不是个别案例,而是一种大范围的社会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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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的持续推进,带来了儒法两家的最终合流。从秦始皇焚书,到汉昭帝时期的盐铁之议,再到王莽的托古改制,儒家和法家这对老冤家来回斗了好几个回合。历史就像一个钟摆,在儒法两家之间来回摇荡。而到了东汉,曾经水火不容的儒法两家却渐渐融合到了一起。

东汉的很多儒家士大夫都精通法律,比如有一个名叫钟皓的大学者,在家开班教学,学生有一千多人。他主要使用两本教材,一本是儒家的《诗经》,另一本就是汉朝的法律。到了东汉末年,有一个叫王粲的名士,建安七子之一,他写了一篇文章叫《儒吏论》。文章里面有一句话叫“吏服训雅,儒通文法”,意思是官吏也懂得儒学,儒生也精通法律。你看,儒家和法家已经合流了。这种合流是法律儒家化带来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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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儒家化在东汉以后继续推进,在隋唐时期变得更为成熟完善。唐高宗李治在位期间修订了一部法典,名叫《唐律疏议》,其中提到了一条重要的立法原则,叫“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意思是法律的根本目的是教化,道德是教化的根本,刑罚是教化的手段。这个原则既承认儒家道德的地位,也不否认法家刑罚的价值,可以说是儒法合流的缩影。

《唐律疏议》中还规定了“十恶”,这个特别值得一说。我们都听过“十恶不赦”这个词,这里的“十恶”可不是“十分罪恶”的意思,而是“十大罪恶”。这十大罪恶是法律中明确规定的,除了谋反这样的大罪以外,还包括“不孝”和“不睦”。“不孝”就是不善待父母,“不睦”就是不善待家族中的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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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这两项在今天一般都属于民法管辖范围,国家一般只会出面调解,但在古代,这可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大罪,要受到严厉的惩罚。

东汉时期,经过灾难洗礼的儒生冷静了下来,开始意识到法律儒家化比恢复周礼更为现实。于是光武帝刘秀一边用谶纬压制儒生的批评意见,一边重新推崇《公羊传》,将法律儒家化推向深入。这带来了儒法两家的最终合流。古代中国的“以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经常是一回事,这背后是儒法两家从斗争到合流的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