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宪政之路(二):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

十二月党人是“1812年的产儿”,他们的政治、社会改革思想直接来源于欧洲大陆的启蒙思想。而《人权宣言》是法国启蒙思想的法律化、现实化产物,是革命派的政治宣言。十二月党人制定的宪法方案总体上继承和体现了《人权宣言》的精神,但在内容上又有一些差异和矛盾,在某些方面则推广和深化了《人权宣言》的内容。

俄国宪政之路(二):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

十二月党人起义(俄历1825年12月14日)

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

十二月党人在19世纪20年代主要制定过两个宪法方案:“北社”领导人穆拉维约夫起草的《宪法》和“南社”领导人彼斯捷尔起草的《俄罗斯法典》。这两部法律虽有一些差异,但基本上反映了十二月党人整体的革命思想和政治社会改革方案。

《宪法》共分13章,134条。这部文献比较简洁,没有过多的解释和说理,具备法律文本简洁、准确、权威、以规范性语言为主的形式特征。《宪法》对俄罗斯人民和公民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并对国家中央和地方政权组织形式作了具体规定,划分了俄罗斯的行政区。《宪法》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成立由选举产生的人民会议掌握立法权,并由皇帝和大臣们掌握行政权。《宪法》还主张实行联邦制,将全国划为13邦2州,下设368个县和更多的乡进行管理,并赋予各邦国以较大自治权限。在土地问题上,《宪法》较为保守,不主张直接重新分配土地,而是建议将土地仍交由原所有者所有,将农具、牲畜、房屋等分配给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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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社”领袖、《宪法》作者尼基塔·穆拉维约夫(1796-1843)

《俄罗斯法典》原计划写10章,实际仅完成5章,另外还有一篇序言。这部文献内容以说理和规范为主,政论文体特征强烈,不具备法律文本应有的简洁性,因此严格来讲并不是一部法典。《俄罗斯法典》较全面地阐述了彼斯捷尔关于政治改革和社会制度的设想,不仅包括了对公民权利义务和国家政体的规定,还对婚姻、宗教等社会问题作了详细的探讨和规范。总的来看,《俄罗斯法典》主张实行共和制,反对沙皇统治,并主张实行单一制,将全国划分为10个州,下设53个省(50个区和3个特区),下设县和乡。《法典》对基层单位“乡”极为重视,认为乡不仅是基层行政区,也是公民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赋予“乡社区”以极为重要的地位。由于文献未完成,我们无从得知《法典》对中央和地方政权具体组织形式的规定。在土地问题上,《法典》较为激进,主张以乡为单位重新划分土地,将一半的土地收归国有,每年重新分配给乡内土地最少的人耕种;另一半土地仍归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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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社”领袖、《俄罗斯法典》作者巴维尔·彼斯捷尔(1793-1826)

综上所述,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在内容覆盖面上均广于《人权宣言》,涉及到许多具体的政治和社会改革措施。本文的重点,将是研究十二月党人宪法方案与《人权宣言》所涉及内容的重合之处,即这两部宪法方案对《人权宣言》的继承、细化、落实,或是改写和抵制。

《人权宣言》与十二月党人宪法方案的异同:《人权宣言》是法国启蒙思想的结晶,集中反映了启蒙思想中激进一派的政治、社会理念。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中,许多处体现了《人权宣言》的精神。

一、人权的基本原则

《人权宣言》开宗明义地宣称,要保障人权与公民权并将其作为整个政治制度的基石。《宪法》的序言说得更加明确:“一切民族与时代的经验均证明,独裁政权无论是对于统治者还是对于社会,都是僵死的;它既不符合我们神圣的信仰,也不符合一切理性探讨的结论。”《俄罗斯法典》则在序言中用了9节的篇幅来论述公民权利的重要性,同时也强调了政府权利的意义,强调政府和人民各有其权利与义务。

对于《人权宣言》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所规定的人的自由、平等和其他各项权利,以及第四、五条规定的“法无禁止皆自由”原则,十二月党人宪法方案中都予以了强调。《宪法》第10条规定:“俄罗斯国民一律平等”;第13条宣布取消农奴制,使农奴与其他国民平等;第28条废除了军屯农民;第29条废除十四级官制,使所有人相互平等。第14-16条以列举的形式,宣布了公民的言论、思想、出版、就业等方面的自由;第23条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俄罗斯法典》序言第7节宣布了人人平等,并在第3章第4节中强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4章第7节规定了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第3章和第5章有关内容强调了公民在日常生活和经济等方面享有的自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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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发表

但是,十二月党人面对着俄国的国情,对人权基本原则的实现方式作出了更加切合实际、因而也显得比较不彻底的具体规定。

穆拉维约夫对农奴制改革的态度是比较温和的,在《宪法》第23条规定私有财产权后,紧接着第24条规定农村土地归原主人所有,农民(被解放的农奴)只能得到自己的房产、农具和牲畜,结果导致农民的各项权利没有充足的物质保障,权利条款成为一纸空文。此外,第8条规定“本法实行20年后,没有学会俄罗斯文字的人将不再拥有公民权”,第31条规定游牧民族没有公民权、只能选举自己部落的长老,这明确地剥夺了一部分人的权利,体现了“大俄罗斯主义”的霸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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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奴主鞭挞农奴的场景

《俄罗斯法典》第1章论述了俄国国土的范围和划分方式,赤裸裸地将高加索、中亚、中国东北等国土视为俄国未来国土扩张的范围,并要求“无法实现独立”的民族放弃自己的民族权利。在第2章中论述了对待各民族的政策,明确提出要“开化”游牧民族、北方小民族及高加索各民族,要用俄罗斯人去占有高加索“不顺从”的民族的土地等,最终将全俄罗斯人同化为一个民族。这明显地无视了各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将俄罗斯民族的权利凌驾于其他民族之上。第3章第3节要求政府限制财富寡头的产生,这体现了朴素的经济平等思想,但并不符合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和财产权的原则。在第5章具体规定社会生活的原则时,由于时代的作者个人思想的局限性,存在对婚姻、育儿、教育等公民私人生活范畴的自由权利的过度干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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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俄罗斯法典》看来,这些高加索民族如奥塞梯人、切尔克斯人、卡巴尔达人、车臣人都不具备公民权,俄罗斯人要“开化”他们,把他们彻底同化

总之,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对人权原则的抵触主要体现在:1、无视各民族的平等权利,主张推行“大俄罗斯主义”;2、对经济权利的认识尚过于肤浅,或是将人权的实现与相应的物质保障分开来看待,或是片面强调经济平等而限制了经济自由。3、对公民的私人生活的自由干预过甚。

二、权力的基本原则

对于《人权宣言》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人民主权、法由公意确定、政府公开性、权力分立制衡等民主政治原则,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作了详细的阐释和规定。《宪法》第二条规定:“最高权力的来源是人民。”第44-134条详细规定了县乡政府和邦国政府,以及中央行政权和立法权的产生和运作规则,通过实行联邦制、议会制、权力相互制衡和政府公开行政,来实现权力运作的相对民主化。《俄罗斯法典》序言第1-9节区分了政府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在要求人民服从政府的同时,规定了政府实现公共“善”的义务,否则就是暴政。第4章11-16节论述了乡一级人民会议的产生方式和运作原则,通过代议制实现基层民主。由于本文未完成,《俄罗斯法典》中缺乏对省级和中央政府机关的论述,但彼斯捷尔已透露出通过逐级选举产生的议会来产生和监督政府的思想。

在权力运作的原则上,《宪法》和《俄罗斯法典》并无根本冲突,但两者的实现方式大相径庭。《宪法》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和联邦制,《俄罗斯法典》则主张共和制和单一制。《宪法》所规定的权力运作方式也较为保守,皇帝拥有最高行政权力,有权指挥军队,享有世袭和司法豁免等特权,体现了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典型特征。

俄国宪政之路(二):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

十二月党人都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制,不想把皇冠从俄罗斯统治者头上拿掉

此外,正如前节所论述的,十二月党人都有“大俄罗斯主义”倾向,对非俄罗斯民族的政治权利有忽视的倾向。例如《宪法》对游牧民族的权利进行限制,并限制外国人(许多是俄化的外来移民)获得政治权利的时间;《俄罗斯法典》则对外国人及高加索、中亚等地“不开化”民族的权利进行限制。这都违反了民主政治的基本原则。

总之,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赋予俄罗斯人和“开化民族”以管理国家的民主权利,细化并在法律上落实了《人权宣言》所规定的抽象的民主政治原则。但对于部分“不开化”的民族,他们的态度是不平等、不民主的,违反了民主政治的原则。

三、司法的基本原则

《人权宣言》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公民在法律方面的权利,包括罪由法定、非审判无罪、反对酷刑等原则。在十二月党人宪法方案中,这部分内容着墨较少,但也有提及。《宪法》第17-22条除重申罪由法定、非判无罪的原则外,还规定了一定数额的民事案件和所有刑事案件皆由陪审法庭审判,以及允许保释的规定。第37-40条要求改革现有的俄罗斯司法和执法制度,废除国家秘密监狱,实现警察和监狱首长的民选。《俄罗斯法典》第5章第10节亦申明了罪由法定、非审判无罪等原则,并禁止警察随意逮捕和关押公民,还特别赋予乡社区以庇护权,允许乡社区在认为法律被破坏的情况下庇护被指控的人,并向最高政权陈情。

应该说,十二月党人对公民在面对司法机构时的权利、司法的基本原则方面,完全继承了《人权宣言》的精神,并加以细化。对于俄罗斯的特殊情况,包括秘密警察和法院的存在、执法系统权利过大等问题都给予了关注,并单独罗列条款加以限制。但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没有对司法体系的具体组成、审判程序等作出规定,对司法问题的关照停留在就事论事、头痛医头的层次,并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现代司法体系。可见,对于如何落实各项司法原则的问题,19世纪20年代初的十二月党人仍在探索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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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审理十二月党人而特设了“最高刑事法院”,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十二月党人的司法改革思想

四、宗教的基本原则

《人权宣言》第十条规定人的信仰自由,“只要它们的表达没有扰乱法律所建立的公共秩序。”这是对信仰自由较为彻底的论述。与之相对应,《宪法》第42条规定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但“不能越过自然与道德之法的边界”。《俄罗斯法典》第4章第7节、第5章第19节规定公民享有自由信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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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教是俄罗斯人的精神家园,十二月党人也不例外。他们都主张国家信仰东正教,东正教高于其他宗教

但十二月党人对信仰自由的看法是暧昧的。《宪法》第42条所规定的“自然与道德之法”,与《人权宣言》明确宣布的“法律”之间存在明显的表述差异。如果说法律是由立法机关来确定的,那么“自然与道德之法”是由谁来界定的呢?《宪法》的表述显然给主流宗教即东正教高于其他宗教的特权地位留出了空间。

而《俄罗斯法典》更进一步,明确地把基督教和东正教的教义作为立法的前提。第2章第2节规定,反对基督教法精神的异教法都应该被禁止,而其他异教法则可以视情保留。此处的“法”当作“教义、教规”来理解,并不是立法机构颁布的法律。第3章第5节规定了对东正教的管理制度,在取消特权的基础上允许东正教会、修道院、黑神品和白神品等制度继续存在。事实上,基督教特权地位已成为作者的一种无意识。例如,第1章第6节规定定都下诺夫哥罗德时,就要求“为纪念引入基督教法的伟人”将首都更名为弗拉基米尔。第2章第10节和14节分别规定了伊斯兰教和犹太教的管理方式,主张“教化”伊斯兰教徒,并改变犹太人依赖拉比的旧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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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拉基米尔:凭什么首都就能用我的名字,那我还有没有面子了?

此外,《宪法》第32条禁止外国社团和组织在俄罗斯拥有分支,《俄罗斯法典》第3章第5节禁止外国宗教机构在俄罗斯拥有分支,实际上都禁止了外国宗教组织对俄国宗教的渗透和控制。这对于受罗马教廷管理的天主教组织来说自然是有很大影响的。

总之,由于俄罗斯的东正教传统和帝国境内多民族、多宗教的特征,以及缺乏法国启蒙运动中无神论思想的洗礼,十二月党人在宗教信仰自由方面持明显的保守、暧昧态度,不愿也不敢像《人权宣言》那样宣布彻底的信仰自由,而是遮遮掩掩,用细则覆盖原则,以保持东正教在俄国的特权,并限制其他宗教信仰的传播和发展。

五、财政的基本原则

《人权宣言》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国家建立武装力量的必要性,以及为维系武装力量和行政系统而征收赋税的基本原则,包括全民交税、税则法定、税目公开等具体规定。《宪法》第95、96条规定了人民会议征收赋税的权力和财政公开的原则,第118条规定邦国议会有权监督财政及收税。这将税收和财政纳入代议制立法机构的权力范畴,从而确保了税收的法定性和公开性。《俄罗斯法典》第5章第11-12节规定以金钱形式交税,废除实物税和徭役,并具体规定了税收的一些原则,如对资本收益而非资本征税,反对人头税,对工业征税等。两部法律都规定要征收关税,并且都主张取消国内关税。两部法律都把依法纳税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来看待。

总的来看,《人权宣言》对税收的论述是简单的、肤浅的、不全面的,十二月党人则要更进一步。《宪法》将税收纳入到整个财政体系来进行规范,从而摆正了税收在国家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便于对税收进行具体的管理。《俄罗斯法典》更进一步,在第5章第11-12节中分析了各类税收的优劣,在同章第20节中阐述了关税保护民族工业的意义,从而将税收与整个国家经济体系联系起来看待,把税收看作调控经济、调节社会关系的一种有效手段,这明显体现了经济学思想的影响。可以说,十二月党人对税收和财政的认识远远超过了《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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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处工业和贸易大发展的年代,十二月党人的经济思想比《人权宣言》要丰满和进步得多

结论

对于《人权宣言》所确立的人权、权力、司法、宗教、财政方面的基本原则,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都有较为充分的体现,对抽象的原则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尽管《宪法》和《俄罗斯法典》在某些方面相互抵触,与《人权宣言》的表述也存在一定的出入,但这些“1812年的产儿”还是把启蒙运动的基本精神写进了自己的宪法方案里,并作为改革和革命的纲领进行宣传。总的来说,十二月党人宪法方案的精神和《人权宣言》是一致的。

但是,十二月党人对《人权宣言》所规定的原则也不是无条件全盘接受的。与《人权宣言》相比,在他们的宪法方案中,既有对税收和财政问题更深入、更全面的见解,也有在“大俄罗斯主义”和基督教正统思想影响下对各项原则的曲解和遮蔽,还有结合俄罗斯国情所作的阐释和发挥。因此,十二月党人的宪法方案相对于《人权宣言》,有其独特的思想价值和历史意义。